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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2025年03月19日 10:05 来源:; 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招生指标资源配置,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服务学校高质量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和《教育厅推进新时代湖北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措施》(鄂教研〔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是指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总量,综合考虑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奖励处罚(培养质量、生源质量和就业质量)、教育资源条件(学科建设水平、科研平台、科研能力、师资力量)等因素以及独立科研机构建设发展需要,对研究生招生指标进行的统筹分配。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和学校内涵建设与发展。

(二)坚持“保障基础、扶优扶特、动态调整、优化结构”。

(三)坚持向培养条件好、培养能力强、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导师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分为基础性指标、奖惩指标、专项指标和竞争性指标。基础性指标分配依据学校上一年招生规模的适当比例进行测算,奖惩指标依据奖惩条款进行测算,专项指标由研究生院结合实际需求统筹测算,竞争性指标分配按教育资源支撑指标进行测算。测算时,先测算基础性指标、奖惩指标和专项指标,剩余指标用于竞争性指标。

第二章 招生指标分配办法

第五条 基础性指标分配

原则上以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硕士点”)为单位,按各硕士点上一年招生指标的70%左右进行分配,具体比例由研究生院在当年招生指标分配方案中确定。硕士点涉及多个招生单位共同招生的由硕士点所在学院统筹调配。

第六条 奖惩指标分配

(一)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招生单位奖励招生指标:

1.单项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奖励3个指标;

2.以学校为完成单位获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科技技术奖,每项奖励3个指标;新增博士授权立项建设点奖励2个指标;

3.应届毕业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每名奖励1个指标;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1个指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湖北文理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T级高质量论文,每篇奖励1个指标;

4.指导我校研究生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系列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系列竞赛,并获得国家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每项奖励1个指标;

5.其他可奖励指标事项及其奖励数量由研究生院提出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执行。

(二)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招生单位扣减招生指标:

1.导师或研究生出现学术道德失范、学术行为不端问题,每出现1例扣减2个指标;

2.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出现“存在问题”意见的,每篇论文扣减3个指标

3.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招生命题、监考卷及复试录取等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每出现 1 次严重错误,被上级部门通告批评的扣减1个指标,在网上形成广泛不良舆情的扣减2个指标

4.其他应扣减指标事项及其扣减数量由研究生院提出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 专项指标分配

退役士兵专项、非全日制等专项招生指标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专项指标总量,结合招生单位实际需求,统筹分解,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下达

第八条 竞争性指标分配

参考上一年度学校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认定结果,对各招生单位的学科建设、科研平台、科研能力、师资力量、研究生教育等方面进行测算分配公式如下:

Sn=Mn×SM

    S  n招生单位竞争性指标;

Mn招生单位教育资源支撑条件得分;

S   学校当年竞争性指标总数;

M  全校教育资源支撑条件总得分。

(一)学科建设水平

1.服务湖北省“51020”及五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2个产业以上的对应学科专业,200分入选省级特色优势学科记300分/个(根据《湖北“71020”高校学科创新体系建设方案(2025-2035)》附件4)

2.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或重点(培育)学科,主干学科记150分/个、支撑学科记50分/个;

3.ESI排名进入全球前1%的学科,贡献度最高的学院的学科专业记200分。

(二)学科科研平台

1.国家级科研平台记300分/个;

2.省部级科研平台,我校牵头的150分/个,我校参与的100分/个;

3.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卓越工程师项目等记50分/个。

(三)学科科研能力

1.获批的国家级项目(须有经费)记200分/个;

2.获批的省部级成果奖,政府一等奖及以上记200分,其他记100分;获批的省部级项目(须有经费)记100分/个;

3.在学校支持的ESI学科领域发表的ESI论文(包括SCI/SSCI)记100分/篇;

4.师均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工科类达30万元、理医类达20万元、人文社科艺术类达10万元,记200分;

5.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记50分/个、国际发明专利记200分/个;

6.承办国际学术会议100分/次,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80分/次,协办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计分减半。

(四)学科师资队伍建设

1.国家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或团队记300分/个;

2.省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或团队记150分/个;

3.(兼职)博士生导师100分/个;

4.担任国家级学会理事以上或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100分/个。

(五)研究生培养

得分项:

1.各招生专业一志愿实考考生较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记200分过国家线人数高于下达招生指标数的记100分;最低录取分数线高于国家线10-20分的记100分、高于国家线20分以上的记200分

2.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按《湖北文理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A、B、C级分别记100/80/50分/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减半计算;

3.指导我校研究生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获一等奖及以上的记300分,获二等奖的记200分,获三等奖的记100分;

4.研究生就业率达到学校考核要求,且协议就业率全校排名第一学位点记200分排名第二的学位点记100分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100分/个;

扣分项:

6.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招生命题、监考、评卷及复试录取等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每出现1次一般错误扣减100分;

7.录取研究生未完成学籍注册的,出现2人及以上未注册的扣减200分,出现1人未注册的扣减100分;

8.学位论文盲审评议意见有“不合格”情况的,每1篇论文扣减100分;

9.初次就业率低于学校考核要求,每低5%扣减200分(不足5个百分点按5个百分点算)

第九条 独立运行科研机构单独核算招生指标,基础性指标按所属硕士生导师人均1个分配,其他指标参照上述规则进行分配。

第十条 新增硕士点的首次招生指标分配,主要参考一志愿上国家线情况、生源质量、师资力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由研究生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章  招生指标管理

第十一条 下达招生单位的招生指标为基础性指标奖惩指标、专项指标和竞争性指标数之和在招生录取中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十二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遵循“优质生源向科研项目多、经费充足、责任心强且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倾斜”原则,制定本单位招生指标分配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鼓励各招生单位指导新进青年博士加入导师团队参与研究生培养。

第十四条 各招生单位按照学校当年研招文件规定和下达的招生指标确定研究生的调剂、复试、录取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收回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招生指标并进行统筹调配。当年没有完成招生指标的单位,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增加招生指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参照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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