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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7年06月08日 15:51 来源: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 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类别: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的学生;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六)先进集体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表彰在学生学习和生活中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的先进集体;

(七)社会奖学金:由企业、校友、个人捐赠设立,用于奖励特定范围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学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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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时报到注册;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选学年度精读书籍不少于5部(其中学校推荐书目不少于3部);

(六)评选学年度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时间在20小时以上;

(七)健康状况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其申请条件和名额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申请条件和名额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颁发给“三好学生标兵”和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每年奖励名额为10人左右;校长奖学金获得者自动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各二级学院拟定。学校按在校生(毕业班除外)总数的20%,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预算,由各二级学院在预算范围内确定奖励标准和名额,原则上奖励名额不少于20%。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

(一)政府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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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获得省级、国家级的鼓励奖、优胜奖、道德风尚奖等,奖励200元。政府部门所属专业性协会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可参考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二)第一署名为湖北文理学院,在北大版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奖励2000元,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的第一作者奖励500元;

(三)获得发明专利者,奖励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者,奖励1000元;

(四)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国家级、省级精神文明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五)考取研究生、获得双学位、考取公务员(含选调生),奖励500-1000元;

(六)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者或某方面专长有突出表现者,奖励200-2000元;

(七)单项奖学金无名额限制,团体按一人次奖励;同类性质获奖按最高等级发放。

第十条 先进集体奖学金,每项奖励200-1000元。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名额及申请条件,按照捐赠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并指导落实;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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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团委。

十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做好评审工作;院评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任委员。各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应事先报学工部(处)·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班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其中单项奖学金应附相关支撑材料;

(二)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确定初评名单,由辅导员(班主任)签字上报院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上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汇总,并发文表彰。

第十六条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对评审过程及结果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质询,院评审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做出书面答复,并报学工部(处)·团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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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资格且不再递补,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学生评定时间为每年11月;毕业班学生只设单项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评选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表彰形式及发放方式:

(一)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学工部(处)·团委负责印制荣誉证书,二级学院负责为奖学金获得者打印荣誉证书,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颁发;

(三)奖学金由计财处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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