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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9年01月13日 23:34 来源:; 浏览:

 

 


                   院党文〔201903


关于印发《教育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教育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委员会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  

2019年1月13日

 

教育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考核制度,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任务

教师科研任务包括基本科研工作和核心科研工作任务。一般教师只考核基本科研任务,博士、教授和科研型岗位教师除了考核基本科研工作,还要考核核心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科研工作量定额

按当年学校下达的科研目标考核总分除以院科研人,乘以个人科研人系数和岗位系数,就是教师个人年校科研目标考核分定额。

科研人系数为副高=1;正高=1.5;中级=0.5;初级=0.2;博士加0.5,院级干部乘以0.8。

三、科研工作量的范围

(一)科研项目

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被立项单位认定验收或办理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

3、当年实际到账的产学研项目及其他外来科研经费项目。

4、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报。

(二)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等;

3、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咨询报告、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等。

(三)成果奖申报与获奖

获得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励和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的申报。

(四)学科建设与学术活动

担任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方向负责人以及在校、院内举行的学术讲座、其他学校学科考核认可的工作和成果等。

(五)社会服务

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各类社会服务。

四、科研工作量的分值

按照学校当年科研考核相关规定给予计分,分为基本科研任务和核心科研任务。

科研成果单位署名及成果分配说明:

1、科研成果必须署名“湖北文理学院”(专著可以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中注明“湖北文理学院即可”)。

2、论文以角注等形式表明作者单位为湖北文学院的,按规定分值的50%计分。

3、对于由多个科研人员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所取得的科研(技)成果,其科研课题分和科研成果分的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或论文第一作者决定。

4、我院学生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论文,指导教师视为第一完成人,计入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指导教师作为第二作者或以脚注的形式注明指导教师姓名方可认可)。

五、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1、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由个人申报、科研秘书统计公示上报,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

2、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3、博士、教授三年内至少完成一项核心科研工作任务,否则当年科研绩效乘以0.8系数,科研型教师当年必须完成至少XX分(19年设定)的核心科研任务,否则视为没有完成科研任务。

4、进修学习的教师(含脱产和在职),不减免科研工作量。

5、新进教师,在其进校工作的第一学期不考核科研工作量。

6、退休前三年的教师,不考核科研工作量。

7、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在研期间,不考核科研工作量;省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在研期间,只需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1/5。

8、考核的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本办法适用2018年考核。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中碰到的特殊问题, 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2018年教育学院科研任务分解与考核分值说明

 

 

 

──────────────────────────────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9113日印发

──────────────────────────────

共印10

 

附件:

2018年教育学院科研任务分解与考核分值说明

一、科研工作任务

1、系、中心

单  位

岗 位 人 员

基本

任务分

核心任务

产学研

合作项目

学前教育系

教授2人  副教授 4人

中级4人,初级2人,博士3人

86

省部级项目1

专著及高水平论文2

2

教育技术系

教授1人 ,副教授1人 中级6 博士1人

70

专著及高水平论文2

2

教师教育中心

教授1人、副教授3人 中级2人 博士1人

60

专著及高水平论文1

1

计算说明

正高15分;副高10分;中级5分,初级2分;具有博士学位乘1.5系数:核心任务根据各单位人数及学校下达任务,院级领导乘0.8系数,任华年龄原因,不考核。

注:学科建设与学术活动纳入其中

2、教师个人

姓  名

岗 位

科研

任务分

姓  名

岗 位

科研

任务分

彭文晓

教授

15

童雷

讲师

4

汪家宝

教授

12

樊文汉

讲师

5

熊德明

教授/博士

18

冯广国

讲师

5

刘天娥

教授/博士

18

郝峰

讲师

5

李国毅

副教授

10

胡万山

讲师

5

徐微

副教授

10

蒋蜀鄂

讲师

5

张春英

副教授

10

肖凡

讲师

5

古丽孜娜

副教授

10

杨芳

讲师

5

王正福

副教授

10

杨虹

讲师

5

周宗明

副教授

10

张臣文

讲师

5

戴俊凯

副教授

9

张莎莎

讲师

5

单玉刚

讲师/博士

8

罗文蔚

讲师

5

窦刚

讲师/博士

8

曾晓萌

讲师

5

柳劲松

教授/博士

11(半学期)

雷玉菊

新进学期

减免

二、科研工作量考核分值

按照学校当年科研考核相关规定给予计分,分为基本科研任务和核心科研任务。

(一)基本科研任务

1、项目申报。组织申报年度科研项目且被学校通过上报的按如下标准分别记分:国家级项目每项记20分,省部级项目每项记10分,市厅级项目每项记5分,各类开放基金项目记2分(科技处无备案不记分)。相同文本多次申报不同层次的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记分。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上报的项目不被学校通过上报的按上述减半计算。

(项目立项奖)

2、成果申报。组织申报年度科研成果奖且被学校通过上报的按如下标准分别记分:国家级成果奖每项记30分,省部级成果奖每项记20分,市厅级成果奖每项记10分,其它市厅局社会事业团体奖,每项记5分。

(成果奖)

3、项目立项与结题。每获批1项市厅级重点项目、中青年项目(含一般项目)和校级各类基金项目分别给予10分、5分、2分。被立项单位认定验收或办理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每项分别记15分、10分、5分。

4、产学研合作项目。理工科5万元以下的按照每万元0.5分记分,社科2万元以下的按照每万元1分记分。

5、论文与作品。非C刊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章每篇记10分,艺术创作作品每版记8分。普通论文每篇记3分。

6、专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记10分,软件著作权每项记5分。

7、编著。学术类编著每部给予第一主编20分。

8、咨询报告。被市级主要领导批示每篇记10分;依据咨询报告,被市级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每篇记10分;《智库要报》按5/篇记。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咨询委托书或咨询项目批文、市级领导批示或市级党政部门采纳证明、咨询报告及形成的文件等)。

(二)核心科研任务

1、项目类

(1)国家级项目

当年每获批1项国家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含面上、后期资助等)项目、青年项目、科技专项分别给予200分、150分、100分、80分、50分。

(2)省部级项目

当年度每获批1项省部级项目记40分;其中教育部项目、省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调整系数为2。

获批1项被科技部确认的能直接申报国家奖项的行业协会的项目记30分。

2、成果奖

(1)当年获得1项国家级奖励一、二等奖分别记500分、300分。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记分比例,二、三、四等依次记70%、60%、50%等。

(2)每获批1项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记150分、100分、60分。教育部高等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设调整系数为2.0。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记分比例;比例依次为60%、40%,只记排名前三的单位。

(3)被科技部确认的能直接申报国家奖项的行业协会的奖励等同省级奖记分。

3、学术论文与著作

(1)在《Natural》、《Science》上发表的文章每篇记500分;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200分。

(2)被SCI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检索的期刊论文分别记分100分、60分、40分、30分;被SSCI、A&HC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记80分;被E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记30分。

(3)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记30分、艺术创作作品记20分;

(4)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记20分。

(5)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按每10万字20分计算。编著(文献整理类除外)、教材不记分。

注:学术论文记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记分;论文记分只对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记分;在论文集、内刊、增刊、非法刊物上发表论文不记分。

(6)鉴定类成果

每授权1项国家发明专利记80分。

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主要领导批示每篇分别记80分、40分;依据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每篇分别记120分、80分,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准。

成果鉴定:被鉴定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分别记40分、30分、20分、10分;作为参与单位参与的成果鉴定按单位排序10%递减。

4、产学研合作项目与成果转化

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到账经费理工科每个项目5万元、社科2万元记入核心任务分3分,并且每增加一万元再记核心任务分1分;成果转化根据转化收益,每万元记5分。

5、已有的平台团队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标志性成果),可根据学校认可的实际绩效给予80分。

6、获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省级平台记100分,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记30分。

 

(三)说明

1、同一项目、成果的申报与获批的分值认定,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

2、科研成果必须署名“湖北文理学院”,以角注等形式表明作者单位为湖北文学院的,按规定分值的50%计分。

3、对于由多个科研人员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所取得的科研(技)成果,其科研课题分和科研成果分的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或论文第一作者决定。

4、我院学生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论文,指导教师视为第一完成人,计入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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