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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学院突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 知
2019年01月13日 23:36 来源:; 浏览:

 

 


                                              院党文〔201904


关于印发《教育学院突出工作奖励办法》的

各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教育学院突出工作奖励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委员会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  

2019年1月13日

 

教育学院突出工作奖励办法

为表彰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鼓励大家团结一心,努力奋斗,争取更好的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经费来源

教育学院用于进行工作奖励的经费(L)来源于教育学院创收经费(J)。根据每年创收经费额度与拟奖励项目数量等因素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奖励经费比例。

(二)奖励计算办法

根据项目种类确定各类项目分值Vi,计算单位分值奖励系数Li=L/∑V,各项奖励额度Bi=Vi*Li。

二、奖励分类及项目分值

(一)科研奖

1、科研项目立项奖

1)国家级项目立项(主持人)(学院按学校奖励30%配套)200-450分

2)省部级项目立项(主持人)(学院按学校奖励40%配套)80分

注:项目组成员由主持人确定分配方案。

2、科研成果奖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学院按学校奖励30%配套)300-3000分

2)获得省部级奖励(学院按学校奖励40%配套)40-800分

3)获得市厅级奖励,一等奖(主持人)15分,二等奖(主持人)10分,三等奖(主持人)5分。

3、论文、著作、教材、调研报告类奖

1)发表文章(独撰或第一作者)被CSSCI、ISTP、EI(会议论文收录不计)等收录,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学院按学校奖励50%配套,20分;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CSSCI集刊及扩展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学院按学校奖励50%配套,10分。

2)出版学术专著,学院按学校奖励50%配套,100分;出版编著、教材等30分。

3)调研(咨询)报告被省、部级部门采纳的,50分;调研(咨询)报告被市、厅级部门采纳的,20分。

4、学科建设奖

1)担任省级、校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和方向负责人的,50分。

2)担任院级学科负责人和方向负责人,年终考核达到相关要求的,20分。

3)获批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10分(注:有聘书等档案资料备案)。

4)学术讲座奖

经学院核准备案,在学校举行的学术讲座,每次4分;教育学院内举行学术讲座,每次2分。注:所有讲座有主题,有课件,有图片等档案资料备案。

(二)教学建设

1、教学建设与研究类项目(含课程类、专业类、教学研究类、实践类等)立项,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组,50分;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组,20分。

2、教学研究成果奖,获得省级以上的按同级科研奖励80%给予相应奖励。

3、指导学生类项目指导奖(级别以学校认定为准)

国家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省部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三)工作奖

1、获得学校各部门表彰评为先进个人,5分。

2、在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经教育学院工作考核小组认定的先进个人,5分。

3、获得校级及以上单项工作奖,获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5分;如无奖金,由学院奖励,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校级10分。

4、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突出的集体,奖励20-50分。

5、社会服务奖。根据服务项目对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影响度和社会效益,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10-50分。所有的社会服务项目必须有项目服务协议书或项目委托书,否则不予以认定。

三、已获得学院资助的项目,学院不重复奖励(可按奖励额度补充资助不足)。

四、本办法执行中碰到的特殊问题, 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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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9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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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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