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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年01月13日 23:29 来源:; 浏览:

 

 

 



                   院党文 [2019]02


关于印发《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委员会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  

2019年1月13日

 

 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学校《湖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校政发教[2013]6号)文件精神,规范科学地实施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专任教师,考核以自然年为单位,涉及两个学期,一般在每年年底组织考核。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多劳多得、重实效、重贡献、优劳优酬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学委员会、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对学院所属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等三部分。

  (一)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和我院安排的在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的工作量,并含社会实践、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经校院两级教学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

1、学院专任教师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240学时,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将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扣除相应业绩津贴。

2、学院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为教师编制的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54学时;教师编制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94学时;院长助理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12学时;系主任、书记、实验中心主任教师编制的教科办主任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40学时。但教学工作量的超工作量不得超过100课时,超过部分不再计算其业绩津贴。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将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扣除相应业绩津贴。

教学工作量考核依据《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考评办法》(见附件1)。

(二)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反映的是教师在承担课程(含实验实践性课程)教学方面获得的质量情况。学院依照《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每学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计入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分别乘以考核等级系数:合格系数为1.0,不合格系数为0.9。

凡是在《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完成情况通报》中被点名通报未完成教学工作的,通报1次扣100元。累计通报5次者,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乘以考核等级系数0.9。

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依据《教育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进行(见附件2)。

(三)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情况含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建设成效。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额定工作量为5分。

教师参与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评分标准按照学校下发的《2018年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所规定的考核指标,在年底获得学校记分后学院予以认可。

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考评依据《教育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考评办法》(见附件3)。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主要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等三方面进行核算。教学效果的权重为70%;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的权重为30%;教学工作量实行最低限额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量化考核,分项记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合格:考核年度完成最低限额教学工作量,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达到60分以上,完成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目标任务。

(二)不合格:考核年度未完成最低限额教学工作量,或所主讲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未达到60分者,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级: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2、发生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

   3、学生集体投诉且经查证属实者。

第六条 双肩挑教师的考核。归口我院双肩挑教师应承担我院的教学工作量,其年教学工作量最低限额为60学时,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量最低限额为2分。没有完成教学工作量最低限额的定为不合格,其余确定为合格。

第七条  考核程序.在院考核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教学督导、系中心、学生共同参与。具体程序: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登记表,经考核小组审核汇总后,考核结果在院内公示三天,公示期内教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小组提出意见,由考核小组核实并进行解释。最终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奖、评优等学院向学校推荐的重要依据,并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18年起施行。

 

 

附件:

1、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考评办法

2、教育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3、教育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考评办法

 

 

 

 

 

 

 

 

  ──────────────────────────────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9113日印发            ──────────────────────────────

共印10

附件1

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定范围

1、课堂教学: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考核等。

   2、实验教学:协助实验室技术人员准备实验、做预备实验、备课、讲课、指导、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

   3、实习教学:实习地点的落实、实习的准备、管理、指导、批改实习报告、组织实习鉴定和总结、考核等。

   4、学年论文和课程设计指导:编制任务书、选题、指导、审核、设计、考核等。

   5、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编制任务书、选题、指导、审核、设计或修改论文、评审、答辩等。

6、指导青年教师。

7、其它:指导学生科研和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新生入学教育,以及上述不包含的其它教学工作等。

二、教学工作量的定额

1、每位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240学时。

2、各类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的总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额(院额定工作量的200%),确因工作需要多承担教学任务者,各系应事先申报,并经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计算工作量。

3、受其它学院邀请承担教学任务,须经系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否则,不记入教学工作量。

三、课程班标准核定

1、各类课程的权重系数q为:

1)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理论课的课程权重系数为q=1

2)开新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理论课的课程权重系数为q=1.3,其他课程为1.1,面向全校的通识教育课程为1

上新课:课程权重系数为q=1.2.

2、标准班规模:

各类理论课每班为70人,学前教育专业的技能课每班30人。

3、教学班分班原则

1)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理论课教学原则上应合班上课,只有当学生人数达到标准班规模的1.2倍以上方可分班开课。

2)专业选修课,每门课程每班的学生人数必须达到30人以上方能开课。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方案要求进行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实验和实践学时(计划学时),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教师教学工作量G=G1+G2+G3+G4+G5

1、课堂教学工作量G1

G1=授课学时×α×q

其中:α为班级容量系数。当每班听课学生人数小于或等于课程班标准时,α1;各类理论课每增加15人,其他课程每增加10人,α值增加0.1;不足10人的,α值不增加;α值最大取1.5。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当每班学生人数小于课程班标准最底限额,每减少20人,α值减少0.1

q为相应课程的权重系数。即上文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权重系数的值。

配有专职助教的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按上述工作量的1/10加计。其中助教工作量的分配由主讲教师与助教协商,一般占20—50%

2、实验教学工作量和技能课教学工作量G2

G2=学时×M×N×P, 其中N为组数,N1时,M1,若N大于1时,M0.9P为每组人数,每组人数≥15人,P=1,不足15人,P=0.9。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如减少实验组数、压缩实验学时等)应扣除相应学时。

3、实践教学工作量G3

  G3=G31+G32+G33

1)各种教学计划规定并且集中组织的实习(含毕业实习、社会调查),G31=K×实习天数×学生人数/25(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30人,若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小于25人按25人计算)。

K为实习地点:市区内K=1.1(校内K=1);市区外(与学生同住)K=1.2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习、社会调查,若是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代管或由学生分散进行的,计上述同类工作量的1/4。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学院审批,但工作量G32不得高于上述同类工作量的1/2

2)指导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教学工作量G32=学生人数×周数。

3)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G33=10×周数×班数。

原则上每个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应有不同的选题,如多人选作相同题目,则从第二人起按1/3计工作量。每位教师每次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4、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G4

经学院安排,一年内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与业务提高,并经学院考核合格,记教学工作量G4=指导人数(限2人以内)×8个标准学时。

5、其他教学工作G5

G5为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可的没有包含在上述工作之中的其他教学工作量,工作量由自己申报,教学委员会根据其完成的质量和数量给予认定。

五、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减免办法

1、进修学习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减免:

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一个月以内的不减免教学工作量;超过一个月的按学习天数减免相应的额定工作量;在职进修教师不减免教学工作量。

2、教师休产假工作量的减免:经学院批准的国家规定产假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全面,超出部分不予减免。

六、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

1、教师教学工作量G=G1+G2+G3+G4+G5

2、各专业应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合理分配教学任务,并于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在正常情况下,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全年教学工作量。

七、其它

1、监考、补考等工作不计算教学工作量,按次付酬。

2、各类不列入课表的课外实践课工作量由教学委员会考核审定,依据考核结果核算工作量。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院教学委员会。

 

附件2

教育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一、评价的目的

  通过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为学院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促进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总结教学经验,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加快教学改革步伐,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加大教学管理和监督力度,使教学工作规范有序,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师的职称评聘、教学考核、教学奖惩等工作提供依据,形成较为完善的教学激励机制。

  二、评价的对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对象为担任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各类课程教学的全体教师。

  三、评价的时间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时进行。

四、评价的组织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根据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实施,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分为学生评价,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评价,院教学委员会评价三大体系。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客观,学生评价部分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或者通过教学管理平台进行。学生测评采用《湖北文理学院课程学习满意度测评表》进行,测评结果直接采信课程总体满意度的满意比例;教学督导员、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委员会评价采用《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教学督导员评价部分采信校院两级督导员对教师通过听课所做出的评价;专业负责人或教学委员会评价部分由各二级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或教学委员会做出评价。

  五、评价的结果

  1、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分为三个部分,学生评价占60%,教学督导员评价占20%,专业负责人及教学委员会评价占20%

2、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形式表示。

附件3:

教育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考评办法

一、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的核定范围

1、教学建设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其它。

2、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学研究论文,其它。

3、教学建设成果: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奖、教学名师、教学标兵、指导学科竞赛奖、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奖、指导学生科研活动,其他(考研辅导等)。

二、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的定额

每位教师每年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标准为5分。

三、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

1、教学建设项目C1C1C11+C12+C13+C14+C15

专业建设C11

在建专业类项目绩效考核优秀记50分,良好记35分,合格记20分,不合格记0分。

课程建设C12

在建课程类绩效考核优秀记25分,良好记15分,合格记10分,不合格记0分。

新增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精品开放课程)新增1个记50分。新增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新增1个记25分。

建成1门慕课课程并实行网上运行记75分。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C13

新增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习实训基地)新增1个记50分。新增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习实训基地)新增1个记25分。

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C14新增1个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记25分。新增1个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记10分。新增1个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记5分。

特色教材和立体化教材建设C15出版1种特色教材记50分,建成1门立体化教材并付诸教学实践记10分。

2教学研究与改革C2C2= C21+ C22+ C23+ C24+ C25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C21省级教研教改项目:50/项;校级教研教改项目:25/项。

翻转课堂教学C22 建成并实施1门记50

讲、练、展教学模式改革示范课C23 验收通过1门记25

课程教学改革示范课C24:  验收通过1门记25

3、教学建设成果C3C3C31C32C33C34C35C36C37C38

教学成果奖C31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00分、75分和50分,申报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并上报教育部记50分。

教学名师、教学标兵C33获教学名师,市级加50分,校级加25分;获校级教学标兵25分。

指导学科竞赛奖C34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记50分、30分、1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记15分、10分、5分。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奖C35获省级、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每篇分别为20分、10分。

指导学生科研活动C36核心期刊论文、授权专利每项记25分,一般期刊论文、公开发表的作品(软件著作权登记)每篇(项)记10分(不得与科研成果重复计算)。

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C37承担学校批准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记5分。

教学竞赛奖C38获得学校各类教学竞赛(含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优秀双大纲、优秀教案评选等)一、二、三等奖分别记50/项、25/项和10/项。省级奖励两倍记分。

4、项目申报C4

向学校申报项目但没获得学校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年底验收中,确实做出了一定成效的项目,每项记2分。

5、其他

当年度不在教务处规定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范围之内,但确实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教学委员会审定后可按同类项目分值的50%计分。

四、教师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的减免办法

1、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不考核。

2、退休前三年的教师,不额定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

3、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在研期间,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不考核;省部级教研项目主持人在研期间,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为额定工作量的1/5

五、教师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的考核

1、教师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C=C1+C2+C3+C4

2、项目组成员计分由项目负责人按承担任务大小分配,在申报文本和结题文本中,没有列入项目组成员的教师不能分配相应项目分值。

3、同一项目或获奖按最高级认定,不重复计算。

4.各类项目、奖项的时间规定:从当年的11日至1231日止。

5、对在各类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实践等活动中或在校级及以上各种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中或在其它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师或集体给予加分,被教学委员会认可的其它项目可适当考虑,具体分值视实际情况由学院决定。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院教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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