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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学院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年01月13日 23:26 来源:; 浏览:

 

 

 

                               院党文〔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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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学院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教育学院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委员会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  

2019年1月13日

 

教育学院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有效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切实促进我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发人【2013】10号)、《湖北文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校政发人【2013】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分配原则

(一)分类管理,自成体系原则。

(二)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原则。

(三)倾斜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四)分类切块,分别核算原则。

(五)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原则。

(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经费构成

(一)构成时限

以学校考核年度时间为核算时限。

(二)构成项目

教育学院教职工用于分配的经费总额度由两部分组成,但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

第一部分是学校核拨给教育学院年度奖励绩效津贴减掉扣除部分。

学校核拨给学院年度奖励绩效津贴总额Z包括常规工作业绩津贴Z1、核心工作业绩津贴Z2和学校奖励及其它Z3三大部分。其中Z3主要奖给个人,不纳入全体分配。

学院可用于分配的奖励绩效总额Z′即是:

Z′=Z-Z3-R(扣除部分)。

说明:

Z1=常规人才培养津贴A1+常规科研津贴A2+常规学科专业津贴A3+社会服务津贴A4+交叉课划转A5

Z2 =核心人才培养津贴B1+核心学科专业津贴B2+核心科研业绩津贴B3+人才队伍津贴B4

Z3=党建工作奖C1+常规工作奖C2+科研成果奖C3+院长书记奖C4+专业负责人C5+电话费C6+其它C7。

R:为扣除部分,包括外聘教师课酬、班主任、教学督导、学术机构负责人、外出进修教师、新进教师等人员津贴等。

第二部分是学院年度创收纳入分配的部分,主要用于事务性工作、突出工作奖励、学生高工作量(教职工平均奖)、追加全体教职工年度业绩津贴、预留教育学院发展基金。

三、人员分类

学院人员分为教师和非教师两大类:

(一)教师:按岗位分为专职教师和双肩挑教师(担任设职级管理岗位职务的教师,也称双肩挑管理人员,统称双肩挑人员);按类型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和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

(二)非教师:分为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双肩挑管理人员;辅导员列为专职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专技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核算规则

1、核算原则

“全年统筹、分类切块、独立核算”。

“全年统筹”:每位教职工全年业绩津贴总额(包括每月预发部分和年终部分)与全年完成工作任务量挂钩,统一考评核算。

“分类切块”:把全年业绩津贴总额按照“教师与非教师”、“常规工作与核心工作”切块划分。

“独立核算”:“非教师与教师”分开独立核算。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分开独立核算。

2、核算办法

1)学校核拨给学院年度奖励绩效津贴切分办法

教师与非教师切分

在教师和非教师分别独立核算时,其中非教师奖励绩效的人均值约占全院工作津贴奖励绩效人均值的80%核算。

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切分

教学工作津贴从学校获得的教学津贴扣除非教师所占部分后由的全体教师按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进行分配。科研工作津贴从学校获得科研津贴扣除非教师部分后由全体教师按完成科研工作量情况进行分配。

常规工作与核心工作切分

常规工作从学校划拨的常规工作绩效进行分配。核心工作从学校争取到的核心工作绩效进行分配。

2)创收经费切分办法

学院年度创收总额J切分办法如下:

事务性工作津贴(J1)占20%;

突出工作奖励津贴(J2)占20%;

学生工作量津贴(J3)占10%(因第一年实行学生工作量,此部分经费今年作为教职工平均奖);

预留教育学院发展基金R占10%。

追加全体教职工年度业绩津贴P占40%。

(注:P:由“非教师与教师”按照非教师占教师人均值的80%比例切分。非教师部分按照非教师业绩分配办法执行。教师部分再切分为“教学常规工作津贴(A1′)占70%,科研工作津贴(Y′)占30%)。

3、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年度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各类人员工作考核等级系数ki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1.1∶1.0∶0.7∶0.4。

五、各类人员岗位分

人员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职级

岗位分

教授三级

教技岗三级

385

教授四级

教技岗四级

352

副教授一级

教技岗五级

319

副教授二级

教技岗六级

286

副教授三级

教技岗七级

253

讲师一级

教技岗八级

231

讲师二级

教技岗九级

209

讲师三级

教技岗十级

187

助教一级

教技岗十一级

165

助教二级

教技岗十二级

143

员级

教技岗十三级

121

正处级

管理岗五级

330

副处级

管理岗六级

270

院助级

管理岗六点五级

245

正科级

管理岗七级

220

副科级

管理岗八级

170

科员级

管理岗九级

130

办事员级

管理岗十级

110

正高级

其他技岗四级

320

副高一级

其他技岗五级

290

副高二级

其他技岗六级

260

副高三级

其他技岗七级

230

中级一级

其他技岗八级

210

中级二级

其他技岗九级

190

中级三级

其他技岗十级

170

初级一级

其他技岗十一级

150

初级二级

其他技岗十二级

130

员级

其他技岗十三级

110

高级技师级

技工岗一级

220

技师级

技工岗二级

170

高级工级

技工岗三级

140

中级工级

技工岗四级

120

初级工级

技工岗五级

(普通工)

100

六、发放办法

采用全年统一核算,实行“每月预发”和“年终核发”两部分发放。

第一部分:每月预发的计算办法

(一)预发原则

1、全年预发部分的总数控制在当年常规工作业绩津贴总额的80%。

2、教师系列发放标准依据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教学占65%,科研占35%),年终考核后,多退少补。

3、非教师系列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及基本合格者,按照文件规定追回预发奖励绩效一定额度。

4、教师岗位教师担任二级学院的院领导、系、中心、办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岗位的(坐班),享受本院同级别管理人员岗位标准40%的业绩津贴(注:享受岗位津贴与减免工作量只能选取一,年终核算)。但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干部,按比例扣减其享受的部分管理岗位津贴。

(二)测算办法

教职工每月预发金额Gi=岗位分值D´岗位分N´个人上年度任务完成比例系数γ。

说明:全院每月预发放部分总额=上年度常规工作业绩津贴总额´80%/12。

D=每月预发放部分总额/全体教职工岗位分总和。

γ:个人完成上年度任务以上的,γ=1。未完成的,γ取其实际比例。

i=1、2,G1代表非教师每月预发G2代表教师每月预发。

第二部分:统一核发的计算办法

(一)“教师与非教师”切块

1、非教师人员津贴切分

非教师人员年度奖励绩效总额X=(Z-Z3-R)/全体教职工数´80%´非教师人员折合总数。

2、教师人员津贴切分

教师人员年度奖励绩效总额Q= 常规工作津贴总额Q1+核心工作津贴总额Q2。

1)教师常规工作津贴总额Q1

Q1=常规教学津贴Z11+常规科研津贴Z12

其中:

Z11=(常规人才培养津贴A1+交叉课划转A4-扣除部分R)-(非教师常规工作津贴X1)×65%。

Z12=(常规科研津贴A2+常规学科专业津贴A3+社会服务津贴A5)-非教师常规工作津贴X1×35%。

2)教师核心工作津贴总额Q2

Q2=核心教学津贴Z21+核心科研津贴Z22

其中:

Z21=(核心人才培养津贴B1+人才队伍津贴B4×50%)-非教师核心工作津贴X2×(55%+7.5%)。

Z22=(核心学科专业津贴B2+核心科研业绩津贴B3+人才队伍津贴B4×50%)-非教师核心工作津贴X2×(10%+20%+7.5%)。

3、“教学与科研”切块

1)教师教学工作津贴总额Y1=常规教学津贴Z11+核心教学津贴Z21。

2)教师科研工作津贴总额Y2=常规科研津贴Z12+核心科研津贴Z22。

4、教师全年奖励绩效总额

Y=Y1+Y2=Q1+Q2=(Z11+Z21)+(Z12+Z22)

第三部分  年终奖励性津贴核算办法

(一)非教师个人年终奖励性津贴

非教师个人年终奖励性津贴=非教师个人全年奖励津贴G1-非教师每月预发金额

非教师个人全年奖励津贴G1核算办法:

G1=岗位分值Qi×绩效分值M1×工作质量系数Ki。

 M1=X/ΣWi(各类人员岗位分);

 Qi为各类人员岗位分;

 Ki为工作考核等级系数。

(二)教师个人年终奖励性津贴核算办法

教师个人年终奖励性津贴=教师个人全年奖励性津贴总额G2-教师每月预发金额

其中:教师个人全年奖励性津贴总额G2包括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津贴和教师个人科研工作津贴,核算办法如下:

1、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津贴

(1)常规教学津贴G21

G21=常规教学工作量F1×常规教学工作量分值M2×职称系数ω。

说明:

F1=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完成系数β×教学质量系数K2i。

②分类确定教师的额定教学工作量L,完成或超过L,β=1;未完成的,β=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L。

教学质量优秀K2i=1.1、合格Ki=1.0、差Ki=0.8。

M2=Z11/ΣF1i(所有教师常规教学工作量总和)。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ω值分别为1.4、1.2、1.0、0.8。

2)核心教学津贴(G22)

G23=核心教学工作量F2×单位核心教学工作量分值M3。

说明:M3=Z21/ΣF2i(所有教师核心教学工作量总和)。

2、教师个人科研工作津贴

教师个人科研工作津贴=常规科研津贴(G23)+ 核心科研津贴(G24)

G23+ G24=(常规科研工作量F3+核心科研工作量F4)×单位科研工作量分值M4。

说明:

①F3=实际完成科研工作量×完成系数λ。

②分类确定教师的额定科研工作量T,完成或超过T,λ=1;未完成的,λ=实际完成工作量/L。

单位科研工作量分值M4=Z12/ΣF3i(所有教师科研工作量总和)。

第四部分 其他工作奖励性津贴核算办法

其他工作奖励津贴从学院创收经费支付。

(一)事务性工作津贴

全院事务性工作津贴总额J1按教师人数将事务性工作津贴拨付给系、办、中心等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教育学院教职工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自定考核标准对本单位进行考核核算。

个人事务性工作津贴G3=事务性工作工作量F1×单位事务性工作工作量分值S1。

说明:S1=J1′/ΣF1i(各单位事务性工作工作量总和)。J1′为系、办、中心等各单位的事务性工作津贴总数。

(二)学院突出工作奖励津贴

全院突出工作奖励津贴总额J2的奖励,院务工作领导小组按《教育学院工作奖励办法》进行,核算办法如下:

教师个人突出工作奖励绩效G4=教师个人突出工作量F2×单位教师突出工作量分值S2。

说明:S2=J2/ΣF2i(所有教师学生工作工作量总和)。

(三)学生工作量津贴

学生工作量津贴总额J3,学生工作量津贴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制定考核办法,依据核算教师津贴,核算办法如下:

教师个人学生工作奖励绩效G5=教师个人学生工作工作量F3×单位学生工作工作量分值S3。

说明:F3=教师个人实际完成工作量×完成系数μ,额定学生工作工作量标准N2,完成指标μ=1,未完成μ=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N2。

S3=J3/ΣF3i(所有教师学生工作工作量总和)。

七、考核程序

(一)教师考核

1、教学工作考核

①教学工作量考核:个人向所在系(中心)申报—系(中心)审核—教学办汇总分析—教学委员会初审—公示—教学委员会审定。

②教学质量考核:教学办组织班级学生和教学督导组分别对任课教师评分—教学办汇总分析—教学委员会初审—公示—教学委员会审定。

2、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量考核:团队(按个人完成工作量)或个人向所在系(中心)申报—系(中心)审核—学科办汇总分析—学术委员会初审—公示—学术委员会审定。

3、学生工作量考核:个人向学工办申报—学工办审核并汇总分析—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考核:团队(按个人完成工作量)或个人向所在系(中心)申报—系(中心)审核—实践办汇总分析—教学委员会初审—公示—教学委员会审定。

5、其他各类工作量考核:个人向所在系(中心)申报—系(中心)审核—综合办汇总分析—院务委员会初审—公示—院务委员会审定。

(二)非教师考核

1、考核对象:学院全体非教师人员(学校另有规定的另行参加考核)。

2、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表现和实际效果,具体按考核办法执行。

3、考核程序:组织全体教职工对非教师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综合办汇总分析—院务委员会初审—公示—院务委员会审定。

八、其他说明

(一)各类特殊人员

1、外出学习人员。在外出学习期间的教师补额定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业绩按实际完成情况计算核发奖励绩效;非教师不核发奖励绩效。

2、外出锻炼人员。在安排外出锻炼期间,教师按其定额工作量(其中科研工作量未完成者按其比例扣减)和综合考核为合格等级核发奖励绩效;非教师按综合考核合格等级核发奖励绩效。

3、双肩挑人员。在行政工作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选择享两种方式之一核发津贴。

方式一,按同级同类教师岗位的定额工作量核发教师岗位的奖励绩效,同时按同级管理岗位的40%核发管理岗位的奖励绩效。

方式二,教师编制的双肩挑人员按不同职级补给相应的工作量: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补额定教学工作量4/5;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党委委员补3/5;系主任、书记、实验中心主任补2/5;系副主任补1/5。但教学工作量的超工作量不得超过100课时,超过部分不再计算其业绩津贴。但要根据其担任岗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合格的,按照享受标准全额发放,则其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其额定教学工作量100课时,超过部分不再计算其业绩津贴。确因教学需要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科研工作量院级干部职级统一补额定科研工作量2/5。

4、兼任多岗职务人员。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5、新进教师。入职的第一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全院教师工作量的平均数的,或安排承担非教学工作的,按到岗工作月份享受院同职级教师教学平均绩效,科研工作业绩按实际完成情况计算绩效。

6、非教师教学人员。非教师岗位经批准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人员,按其他专技人员核发奖励绩效。

7、内退人员。不核发奖励绩效。

(二)人员变动时间计算

1、职级变动人员:从职级变动的下个月开始计算。

2、调进、调出(离职)、退休(内退)人员:从实际发生的下个月开始计算。

(三)其他各种情况

1、请假人员:各类请假人员奖励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受处分人员:各类受处分人员奖励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未尽事宜:出现没有执行依据的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九、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奖励绩效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系(中心)和各办负责人为成员。学院综合办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协调和奖励绩效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成立工作考核小组: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学科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和综合工作考核小组,分别由各项工作的主管院领导牵头组建,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分配结果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项工作量并计算分配初稿—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十、其他

(一)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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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9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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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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