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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2019年04月23日 10:08 来源:; 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人才培养工作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教师队伍人才培养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面向一线。重点奖励在本科教学工作各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突出内涵。重点奖励能较好提升学校内涵实力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对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影响较大的成果。

示范推广。重点奖励社会公认、影响面大,对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优化人才培养过程、创新教学管理模式等具有较大示范推广价值或模范带头作用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一般指以湖北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以学校正式教职工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教学类成果或业绩。

第四条 教学奖励的类别主要包括:教师荣誉奖、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奖和教学项目奖等四类。

教师荣誉奖:是对获得各级各类教学类荣誉称号的教师所颁发的奖励。

教学成果奖:是对在各级教学成果奖评选中产生的优秀教学成果所颁发的奖励。

教学质量奖:是对参加各级各类教学评比、教学竞赛或作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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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教学评比、教学竞赛等活动获得奖励的教师所颁发的奖励。

教学项目奖:是对在各级各类“本科教学质量工程”(或者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其它类似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与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所颁发的奖励,包括专业类项目、课程类项目、教学研究类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虚拟仿真中心)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教材(立体化教材)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认可的其它项目。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教师荣誉奖的奖励项目与标准

1、教学名师: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名师,分别奖励10万元/人、5万元/人和1万元/人;

2、教学标兵:校级教学标兵0.4万元/人。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1、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项成果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每项成果分别奖励16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

3、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项成果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教学研究论文与科研论文同等对待,认定办法及奖励标准按照校政发科〔2015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教学质量奖奖励项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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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质量优秀奖: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级,分别奖励1万元/人、0.5万元/人、0.2万元/人。

2、教学竞赛奖: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人、3万元/人、2万元/人、1.5万元/人;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人、1万元/人、0.5万元/人;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分别奖励0.5/人、0.3万元/人、0.2万元/人和0.1万元/人。

3、指导教师奖

1)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竞赛、教学评比活动获奖,国家级奖奖励2万元/项;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项、0.5万元/项、0.3万元/项。

2)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或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发起或组织的比赛中获奖:国家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0.5万元/项;获省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项、0.5万元/项和0.2万元/项。

3)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4)学生文体竞赛:指导学生在政府(如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湖北省教育厅等)及全国性行业协会等主办的比赛,或由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比赛中获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项、0.8万元/项、0.5万元/项、0.3万元/项;获省级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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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二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项、0.2万元/项。

5)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省级以上项目奖励0.1万元/项。

6)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获得奖励,国家级奖项奖励0.5/项,省级奖项奖励0.2万元/项。

第八条 教学项目奖奖励项目与标准

1、项目申报奖:申请并获批国家级项目,奖励0.2万元/项;申请并获批省部级项目,奖励0.1万元/项。

2、项目成果奖:

1)专业类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通过项目批准单位组织的评估验收,国家级项目奖励3万元/项,省部级项目奖励2万元/项;各级项目通过学校评估验收或评选,并获得品牌专业称号奖励1万元/项,获得特色专业称号奖励/0.5万元/项。

2)课程类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通过项目批准单位组织的评估验收,国家级项目奖励2万元/门,省部级项目奖励1万元/门;各级项目通过学校评估验收或评选,并获得品牌课程称号奖励0.5万元,获得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称号奖励0.3万元/门,获得精品课程称号奖励0.1万元/门。

3)教学平台类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通过项目批准单位组织的评估验收,国家级项目奖励2万元/项,省部级项目奖励1万元/项;各级项目通过学校评估验收或评选,获得“示范性”或“ 重点”平台称号,奖励0.5万元/项。

4)教学研究类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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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万元/项;校级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奖励0.1万元/项。

5)教材类项目:通过各级评估验收或评选,被认定为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励3万元/门,省级“优秀”教材奖励2万元/门,校级优秀特色教材奖励1万元/门,一般特色教材奖励0.5万元/门,校级优秀立体化教材奖励0.2万元/项。

6)教学团队项目:通过各级评审或评选,被认定为国家级教学团队奖励2万元/项,省级教学团队奖励1万元/项,校级教学团队奖励0.5万元/项。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九条 各类教学奖励由相关个人或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预算。集体项目获奖时,奖金发放给项目主持人或成果第一主要完成人,并由其负责奖金的具体分配。

第十一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内或虽跨年度但属同一评选周期、赛期内,获得多个级别奖励,学校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虽获多级奖励,但从学校以外单位所获奖励不影响学校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正式教职工以单位名义参与并取得的成果或业绩,学校排序为第二、第三时,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60%40%予以奖励,其它位次排名不予奖励;以个人名义参与所取得的教学成果或业绩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学校正式聘任且聘期为1年以上的校外人员,以“湖北文理学院”为唯一署名单位所获得的教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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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或业绩,依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其它成果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所有奖励申报人或单位须对成果或业绩的真实性、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负责,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所发奖金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所涉各类成果的认定权属教务处。本办法未涉及之项目申请奖励或涉及学术性的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与师资专门委员会进行鉴别和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教学奖励的条款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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