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文〔2019〕05号
关于印发《教育学院教职工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教育学院教职工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委员会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
2019年1月13日
教育学院教职工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我院教职工业绩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倡导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各级各类事务性工作,本着有利于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教职工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审定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院教职工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
成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各系(中心)成立教师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小组,成员为各系(中心)专业负责人、主任、书记,主要负责所在系(中心)每位教师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的考核。
3、非教师系列人员参与学院公共事务考核由综合办牵头成立考核小组,成员为各办主任,负责非教师系列人员考核。
4、学院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不进行考核,按全院教职工事务性工作业绩津贴平均数核发。
二、考核的内容
教职工参与事务性工作的考核,主要考察教职工对学院和系级层面的各类工作、任务(包括教学、科研、学生、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党建、宣传、工会、综合治理、图书资料、档案、招生等方面工作)的关心度、响应度、参与度、投入度、贡献度,是否体现了教职工作为学院和系级大家庭成员的主人翁意识和精神,是否体现了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学院发展相融合、相互促进,是否体现了“爱系爱院”的主观能动性作风。
三、 考核的程序
1、各考核小组根据教职工平时参与事务性工作的记载情况,进行打分,并将结果进行排名、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报学院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2、公示期内,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领导小组会应予核实并进行解释。
四、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应用
由各系(中心)及非教师系列人员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事务性工作业绩津贴分配。
五、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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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9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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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份